對於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課予了通訊監察的執行及監督協助義務。但是,由於現行規範只就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設有協助義務的相關規範,以致於提供網際網路服務連結服務業者及網路通訊服務者依法無須協助執法機關執行通訊監察。雖然有線電視業者已經配合通訊監察的執行,但現行法應就此有其全盤的檢討及修正,以合於正當法律程序及執法上的需要。此外,規範上也應課予通訊服務提供者通訊監察的協助義務,但其在實際上可能很難有其效果。實務上應妥適使用既有條文,促使電信事業協助通訊監察的執行,使其更能取信於社會大眾,減少濫權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