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可否代位終止債務人投保之人壽保險,或由執行法院逕將債務人所投保的人壽保險所生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予以變價,以供債權人滿足債權,在實務上屢生爭議。本文從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屬性出發,認為壽險契約終止權並無專屬性,解約金亦非附條件債權,而是要保人之確定債權,得為強制執行的客體。保險受益人受保護的次序並不優先於要保人的債權人。為兼顧債權實現與受益人潛在利益的保障,立法論上可以考慮賦予受益人介入保險契約之權,容許其提出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阻止法院對解約金為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