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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不實說明與保險事故間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
作者 汪信君
中文摘要
壹、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因果關係不存在,所指之因果關係應如何界定?是否採行相當因果關係?主力近因原則?抑或更為寬鬆之因果關係判斷?系爭保險契約於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有顯著差異,於第一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0號認為被保險人過去病史並非造成死亡之直接原因,因此保險人不得行使解除權,但上訴至第二審時,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保險上字第1 號判決則認為,如具有加重結果或牽連關係即可認為具有因果關係之存在,而為不利受益人丙之判決結果。
貳、另系爭案件經上訴至第三審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理由中更進一步認為因果關係不存在之抗辯,尚須考量要保人是否心存僥倖而判斷,倘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已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承保時,縱使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仍得解除契約。此項解釋結果,無異限制要保人主張該項但書因果關係不存在抗辯,是否有當?
起訖頁 142-150
關鍵詞 告知義務保前疾病因果關係解除權主力近因相當因果關係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606 (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6060048008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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