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重婚效力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修正公布,但由於我國相關規範曾經歷多次修法及大法官解釋,使新法及其施行法增添了解釋適用上的複雜性。本文將我國重婚效力之規範依據時間和溯及與否,區分為五個階段做討論。在分別使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合憲解釋及歷史解釋做探討之後,本文認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之所謂「溯及規定」,僅係針對「重婚例外有效」的民法第九八八條新增部分,而未包括第九八八條之一的「前婚消滅,後婚有效」的部分。而且,該條項並未使民法第九八八條溯及至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公布之前做適用。近年來我國法院有多件判決採取相同見解,似已逐漸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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