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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2條是否有除斥期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給付者,乃為形成之訴,須待法院為增加給付之形成判決確定後,其就新增加給付之請求權始告確定發生。當事人行使該形成權之除斥期間,雖法無明定,然此規定究為例外救濟之制度,契約當事人長久處於可能遭受法院判命增減給付之不確定狀態,顯非所宜,審酌本條係為衡平而設,且規定於債編通則,解釋上,自應依各契約之性質,參考債法就該契約權利行使之相關規定定之。而關於承攬契約之各項權利,立法上咸以從速行使為宜,除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外,同法第514條就定作人、承攬人之各項權利(包括:請求權及形成權)行使之期間,均以一年為限。職是,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亦宜從速為之,否則徒滋糾紛,於事實殊鮮實益。
關鍵詞 情事變更原則除斥期間消滅時效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先後發現承攬物之部分瑕疵,則後發現之瑕疵發現期間是否以第一次發現時起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第816條準用不當得利,係構成要件準用抑或法律效果準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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