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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人是否信賴之角度,判斷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執行職務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查系爭契約所附「聲明書」載明:「本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貴公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貴公司無涉。」依其內容,足認曾麗玉並不得為被上訴人之客戶進行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上訴人對於曾麗玉為其進行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非屬曾麗玉之職務上行為,要難諉為不知。上訴人明知其不得將款項私下交付曾麗玉,卻仍將款項匯至曾麗玉之人頭帳戶,作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因受曾麗玉詐騙而受有損害,尚無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餘地。
關鍵詞 僱用人侵權責任執行職務行為客觀說內在關連說信賴說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召集通知之發送期限與地址(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61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十年後始發現意思表示受詐欺,表意人得否依第197條第2項主張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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