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系爭契約所附「聲明書」載明:「本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貴公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貴公司無涉。」依其內容,足認曾麗玉並不得為被上訴人之客戶進行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上訴人對於曾麗玉為其進行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非屬曾麗玉之職務上行為,要難諉為不知。上訴人明知其不得將款項私下交付曾麗玉,卻仍將款項匯至曾麗玉之人頭帳戶,作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因受曾麗玉詐騙而受有損害,尚無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