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非指國家對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一律均應由司法院直接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申言之,因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之內容分別論斷;如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