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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父死後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及重婚配偶於繼承權回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家上更(一)字第六號民事裁定
作者 鄧學仁
中文摘要
陸續生下之子女,X男雖持續給予資助但卻未認領甲、乙、丙,Y女為免遭人非議,乃於民國(下同)五十年甲、乙、丙三人均未滿七歲前,委請Z男認領甲、乙、丙,五十一年Y女並與Z男結婚。九十七年甲、乙、丙三人在X男、Y女、Z男皆已過世後,起訴請求確認Z男之虛偽認領無效,並請求確認原告三人與Z男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又本案原告三人本係依民法第一○六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生父X男之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生父X男死後認領;但嗣後原告又變更起訴聲明,主張X男過去曾對甲、乙、丙有撫育事實即視為認領,請求確認原告三人與被告之被繼承人X男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獲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親字第一八三號第一審原告勝訴判決,以及獲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家上字第一六八號民事判決第二審之原告勝訴判決。
起訖頁 31-37
關鍵詞 死後認領親子關係存否之訴重婚繼承權回復當事人適格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602 (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60200440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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