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環境保護,提升環境品質,必須仰賴大量整體及部門別之環境「政策」與「立法」1為之。在落實這些政策與立法之過程當中,亟需相關權責單位或組織機制(institutional design)之妥善分工,而這樣的分工,分別包括了「水平分工」以及「垂直分工」。在前者分工上,向來由行政院環境資源部(前身為環保署)扮演關鍵之角色,然而在後者分工上,肇因於我國憲法本文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七條至一一一條)及地方制度法當中針對縣市與直轄市自治事項之範圍(特別是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所稱之「環境保護」事項之範圍究竟為何)之不明確規範,屢屢引發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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