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0年1月24日修正公告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下稱系爭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 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 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一)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是否逾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事項之範圍,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