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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矚目案件羈押與否的魔鬼何其多
作者 林孟皇
中文摘要
前幸○人壽董事長鄧○聰涉嫌掏空案,特偵組檢察官聲請羈押後,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獨任法官准予鄧○聰以新臺幣1,00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特偵組隨即以檢察官未曾接獲到庭通知、社會矚目案件應由法官三人合議、未敘明鄧○聰何以沒有勾串的可能為由,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提出抗告。高院受理後,雖然敘明北院法警曾通知特偵組到庭,卻均未獲接聽,但仍以本件是否不符合羈押的必要性尚有疑慮為由,撤銷發回北院重審。北院再由法官一人獨任訊問後,認為鄧○聰涉犯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罪嫌重大,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加上有逃亡、串證之虞,乃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鄧○聰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再度撤銷發回,理由是按照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組織不合法屬於程序違法,而依照司法院頒布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下稱「法院辦理矚目案件注意要點」)的規定,社會矚目案件應由法官三人合議決定,北院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屬於程序違法;而且原審並未說明何以能夠推定鄧○聰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北院在高院再度撤銷發回後,並不理會其發回意旨,仍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北院法官除以涉犯重罪、逃亡與串證之虞裁定羈押鄧○聰外,並敘明前述判例意旨並不適用於本案,而且司法院所頒布社會矚目案件應由法官三人合議的規定,對於法官並無拘束力。鄧○聰雖再行抗告,但高院裁定駁回,乃告確定。本件羈押決定雖不再發生「五度五關」--北院、高院為羈押與否,來來回回五次的情況,但因為涉及政商名流,而且出現前所未有的問題,仍被某些民眾懷疑內情並不單純,而前往法院舉牌抗議。
起訖頁 61-69
關鍵詞 合議審判即時訊問心理耗盡法定法官原則判決先例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509 (1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509015501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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