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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沿革: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令公布增訂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1、第19條之2及第56條之1條文;刪除第19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條、第8條、第11條之1、第13條、第17條、第3節節名、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9條、第39條至第41條、第44條之1、第45條、第45條之4、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62條及第64條條文。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次修法主要從三大內容著手:「定型化契約」、「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消費訴訟」。
二、定型化契約部分,實務常見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此類型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以保護消費者審閱契約之權利。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就該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三、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部分,「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及「訪問買賣」修正為「訪問交易」,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之消費資訊,通訊交易於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消費者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15日內返還價款。
四、消費訴訟部分,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由最高損害額3倍提高至5倍。
起訖頁 127-134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508 (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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