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通常需歷經漫長之醞釀、評估、談判協商、契約簽訂與公司內部研討決議之程序,因此對於企業併購所涉及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點,一直是實務上重要的問題1。最高法院於今年(民國一○四年)作成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判決,認定以「進行實地查核後,且洽定併購價格及主要併購架構」作為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點。最高法院經由本件判決,宣示我國司法實務已經掌握併購交易之實務運作,使併購涉及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更加明確,亦使下級審法院、檢調機關與行政主管機關有更清楚之執法標準可資遵循。本件最高法院判決深具指標性作用,值得學術與實務界重視,爰略予評述,除提供各界參酌外,亦請識者不吝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