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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訴訟法所定督促程序缺失改善之建議
作者 吳明軒
中文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為疏減訟源,減輕法官之負擔,倣德、日法例,特設「督促程序」制度,規定債權人就其以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之請求,得不經一般訴訟繁複之程序,逕以簡便之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命其給付之支付命令,並使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一制度對於債權人甚為有利,然對債務人極不公平。蓋債權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祇須其片面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訴五一一條二、三款),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並不負舉證責任1),復不許債務人就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陳述意見(民訴五一二),剝奪債務人提出防禦方法之權利。然法院所發支付命令記載債權人主張請求之原因事實,多與事實不符,易滋狡黠之徒,欺罔債務人無知,捏造債權,利用督促程序攫取不法利益。如債務人不諳法律或疏於注意,遲誤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債權人即得以此不法取得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近來在社會上不斷發生此類案件,層出不窮,因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甚難循合法途徑謀求救濟,受害群眾,苦不堪言。近來有被害人據以向立法委員陳情,促其提案修正有關條文,以匡正督促程序可能發生之弊害,實為當務之急!
起訖頁 24-30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507 (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5070037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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