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乃迄今人類科技文明下技術傳達與促進創新之最有效途徑,對於解決地球環境氣候變遷之問題,無疑亦只有將綠色技術全面導入專利制度一途。綠色科技下之綠色專利遂成為近年來為因應氣候環境變遷惡化所新興議題,為接軌綠色技術產業革命及世界各主要專利申請國家腳步,近來我國司法實務之軌跡透過法律解釋逐漸浮現綠色性(或謂「環保性」)在可專利性內涵之定位問題外,並於民國103年1月1日由智慧財產局主導正 蛌k,以行政規則之修訂將綠色專利納入「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增訂事由四」(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下稱「AEP事由四」)。本文擬藉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26號判決為出發點,審視我國司法實務上透過法律解釋,將專利「綠色性」納入傳統可專利性要件之正當性與可能性,並透過「AEP事由四」之詮釋,期能在實體法面與程序法面兼顧之展望下,拋磚引玉為綠色專利尋求新的法律定位,並提出修法建議,據以促進綠色科技產業之創新及大自然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