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總結本文評釋相關裁判之論點,歸納如下:壹、犯罪利得沒收制度,不是刑罰(不是財產刑/罰金刑)或類似刑罰,而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以達成「透過不法之利得、必須被排除」的立法目的(上文「判決之評釋、貳、二」)。貳、利得沒收之個案審查,首重審查先後順序:一、前提審查:存在一個刑事不法行為?二、有無利得審查:因正犯/共犯之犯罪而有利得?三、利得人審查:何人因犯罪而有利得?四、利得範圍審查:利得範圍及(應予追討之)替代價額?五、排除審查:存在應優先發還之被害人?六、法律效果:沒收(上文「判決之評釋、壹、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