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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1501 (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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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訴訟(下)
作者
呂太郎
中文摘要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基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的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的特性,法律乃設有各種特別規定(民訴法56、86Ⅱ、385Ⅱ、459Ⅱ、507之4Ⅱ)。其中主要規定於第56條,茲說明如下:(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訴法56Ⅰ(1))
起訖頁
51-63
關鍵詞
必須合一確定
、
連帶債務
、
公同共有
、
主觀的訴之預備合併
、
主參加訴訟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501 (1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501014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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