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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觀人
201502 (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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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辛律師編著《海商法爭點解讀》—運送人之法定免責事由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民法§634,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即運送人僅於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始能免責,屬通常事變責任,對運送人頗為不利。是海商法基於鼓勵航運發展之目的,參酌海牙規則及海牙威斯比規則,訂有各項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其立法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運送人無過失及發展航運之目的,茲先依立法理由歸納各免責事由如下:
起訖頁
25-33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02 (19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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