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程序中,國家有著各樣強制處分的權限,用以確保訴訟得以公正進行。在諸多強制處分中,對於相對人影響最為深遠者,非羈押莫屬。與其他國家相仿,我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中有著羈押的規定,容許國家在符合一定要件時,長時間地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不過,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便曾警告,羈押處分對於人身自由有著極為強烈深遠的影響:「羈押之將人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拘禁』於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此人身自由之喪失,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條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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