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J高中的學生甲、乙、丙創辦了一分跨校刊物《吒報》,在特別號第1期中報導師長無端驅趕他們舉辦的媒體講座,編輯該刊物的學生甲被請至學務處約談。為了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該高中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10條留校察看的規定,增列了第12項的規定:「凡協助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不實文件(文宣)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校園不安者。」同要點第11條有關改變學習環境(轉學)之規定,則增列了第四項:「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不實文件(文宣)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校園不安者。」該校學生甲、乙、丙無懼於該等規定的威脅,決定繼續辦理該份刊物,出版第2期,並在該期中報導《吒報》第1期遭到學校沒收與銷毀,甲生受到學務處約談等等情事。該校根據前項懲戒規定與同要點第16條規定召開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決議將甲生處以「轉學」處分,將乙生與丙生處以「留校察看」處分。請問本案中,甲、乙、丙生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