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之授予源自於專利專責機關即智慧局之行政處分,其決定受理何人申請專利,屬行政處分之一種,因此所生之爭議,屬公法上之糾紛,應提起行政訴訟。惟智慧局受理專利之申請,至許可專利為止,係階段性行為,自申請案繫屬於智慧局後,其准否專利,固係其依據專利法規,本於專業知識,在法律所賦予之裁量餘地空間內所為之公法上行為,惟在申請案繫屬於智慧局之前,究竟何人為真正專利權人,何人得提出申請,常涉及私人間之私法關係或糾紛,此等權益糾紛之釐清,非專利專責機關所得判斷,且此種權益之糾紛,亦僅存在於爭議之私人間,非存在於私人與專利主管機關間,屬私人間民事糾葛,無在私人彼此間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本案屬私權之爭執,為民事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為系爭專利申請權人,應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