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回應國際條約中保護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要求和打擊氾濫的網路盜版行為,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著作權相關法律和政策都開始對引誘或協助網路使用者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追究侵權責任。雖然由案例發展而來的安全港規則已經被吸收進立法,但其中的相關機制,例如「通知及取下」、「傳票程序」、「三振條款」等,仍會阻礙資訊傳播及侵犯個人隱私。
本文旨在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確定性以及緩和不斷加強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趨勢,並通過審視和分析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著作權制度,為中國的數位著作權改革提供建議。本文第二部分將討論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以及建立間接侵權責任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的重要意義。本文第三部分將分析安全港規則、由美國法院判決發展而來的輔助及代理侵權責任、以及從英聯邦司法管轄區案例發展而來的授權及共同侵權責任。本文第四部分將審視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及其限制的法定要求。這部分主要討論美國、中國和香港的法律,因為這些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體現出一個相對完整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制度。本文第五部分將會審視「三振條款」,該項措施是諸如法國等司法管轄區域的新發展,通過給安全港規則添加新條件來強化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本文第六部分將會建議調整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數位著作權法律,從而實現中國的數位著作權改革,並平衡著作權所有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網路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