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在我國雖屬不授予專利之標的,但在他國仍有可能授予專利。在醫療產業技術輸出的思考下,鼓勵向外國申請專利以做為技術移轉的基礎應是可肯定的。本文認為可先在我國申請專利,以取得優先權之利益。我國專利法並非不受理「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之專利申請案。只要申請文件和格式完備,即可取得「申請日」而為合格的申請案,並符合巴黎公約第4條第A項之規定而享有優先權此外,專利法並未完全排除「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做為一種專利侵權行為之型態,只是其轉化為為藥物、工具、或儀器等形式的專利。故申請「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專利之行為本身並非專利法所全然不許之「惡」。因此,在我國申請「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專利仍有其實益。如果此概念可擴散,或許將有「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專利之申請實務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