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判解集
201407 (24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民法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基礎且保護客體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1843號民事判決)
全文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關於保護之法益,前段為權利,後段為一般法益。關於主觀責任,前者以故意或過失為已足,後者則限制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兩者要件有別。原告起訴時固得一併主張,然法院於為原告請求有理由之判決時,依其正確適用法律之職權,自應先辨明究係適用該條項前段或後段規定,再就適用該規定之要件為論述,始得謂理由完備。……」
起訖頁
13-14
關鍵詞
侵權行為
、
保護客體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民法472條1項之適用,不問其是否訂有期間、是否具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未經半數清算人召開之股東會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32號民事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