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則實體法實務見解,涉及問題包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委託公務員的定義、故意與過失原因自由行為之概念如何適用、販賣毒品罪的既未遂判定方式應以契約成立抑或標的物交付、共同正犯成立需有主觀意思聯絡與客觀行為分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特殊消極要件。五則程序法實務見解,涉及問題包括:秘密證人之筆錄是否屬於行使閱卷權之範疇、告訴人之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與補強證據之要件說明、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面前之未具結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被告不到庭之逕行判決與被告最後陳述權發生衝突時之取捨、搶奪罪與贓物罪之間有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