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市公司為拓展海外業務,近期透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籌措公司海外擴建廠房所需的資金。為使此次現金增資能順利進行,A公司於提出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中存有重大不實之記載。投資人甲因信賴該資訊而參與認購此次A公司現金增資所發行之新股,另一投資人乙雖未能參與認購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但認為該公司股價被低估而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A公司股票。在A公司現金增資順利完成後數月,公開說明書內容不實之情事被揭發,A公司股價大跌。投資人甲、乙二人因而遭受損害。試問:甲、乙二人可否依證券交易法第三二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