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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不當得利返還
作者 姚志明
中文摘要
甲以電話向友人乙表示,晚上將請人送一盒進口水蜜桃到乙家中,乙則於電話中表示謝意。當甲令其司機丙將一盒進口水蜜桃,送往乙之家中時,然乙臨時有事到外地開會,隔天晚上才會返回住處。因乙不在家,丙便將該盒水蜜桃先帶回其家中,待隔日晚上丙再將該盒水蜜桃送往乙之住處。隔天中午時,丙之弟弟丁來丙之住處,而丙上班尚未返家。丁誤以為丙家中之該盒水蜜桃係丙所購買,由於該款水蜜桃乃丁日常所喜愛購買食用之水果。因而,丁當場即將該盒水蜜桃取出並全部食用完畢。當丙回家時,發現丁食用該盒水蜜桃之情事,立即通知甲。若是甲購買該盒水蜜桃時,市價為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甲因與出售該盒水蜜桃老闆是多年好友,因而以一千八百元之價格購得。然而丙於隔天食用該盒水蜜桃時,水蜜桃市價已漲至二千二百元。試問:當甲得知該盒水蜜桃已被丁全部消費食用後,若依不當得利之規定,甲對丁得主張何權利?
起訖頁 15-17
關鍵詞 不當得利現存利益返還價額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409 (1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40901430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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