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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的壓制性與創造性——人權與人口販運法制的被害者主體
並列篇名
Law’s Oppressive Effect and Creative Capacity: Hu-man Rights and the Subject Formation of Human Trafficking Victims
作者 王曉丹
中文摘要
臺灣在國際的壓力之下,開始介入跨國移動工作者受到剝削的社會現實。我們以政府的力量介入,透過法律的制訂與施行,整合警政、檢調、社工、勞政、移民事務等專業者,建構了人口販運的防制網絡。這些法制上的努力,雖有成果,但原本是要提供一個架構,使來到臺灣的移工得以享有合理的工作環境,而實際的狀況卻更加複雜。人口販運相關法制以刑罰化的設計為主,為了達成打擊犯罪的目的,受販運者一旦被鑑別為「被害人」,實際上被強制留在臺灣境內,成為一個獲得救援與接受安置的「他者」。法律的社會功能,到底是偏向壓制性,還是創造性?本文以田野調查的觀察與反思為基礎,從人口販運法制之「合法律性」(lega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之關聯,回答上述的議題。作者發現,我們經常只是著重於「依法行政」,或不違反「合法律性」的要求,但是卻忽略了法律可能具有壓制性。實際上,法律於事實的建構上,可能有粗糙、不精準或者片面的狀況,以及法律之執行規則可能欠缺細緻的操作想像。聚焦於「合法律性」的法律操作,其結果為將難解的倫理性議題,僅侷限在權利賦予及官僚專業與否的討論。這使得法律之「正當性」的問題往往不被重視,讓我們忽略了理性法律的操作需要人們的參與及對話。當法律失去看到被害人多元存在與複雜道德衝突之功能,法律的施行往往無法達成人性尊重的目標,甚至成為社會排除的過程。此時,法律的創造性功能不彰,可能成為偏向於具有壓制性。本文以為,為了使法律減少壓制性而較具有創造性,必須重新審思法律主體的建構性議題。人權的推動應該避免落入「加害者」、「被害者」與「拯救者」三重面貌的自我建構,因為這三者的自我建構往往阻礙我們看見人的具體情境,並做出規範上的回應。人權的推動,必須強調人(尤其被害人)的主動性與對話性,才有可能不斷回應在合法律性下新的社會現實;惟有藉由法律的正當性之持續抗爭,才得以促成被害人主體論述的建構性回應,並強化法律的創造性功能。
起訖頁 33-98
關鍵詞 人口販運人權被害者法律的社會作用主體形構合法律性正當性法社會學法人類學
刊名 政大法學評論  
期數 201406 (137期)
出版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DOI 10.3966/1023982020140601370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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