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定位技術在當今的日常生活裡已被廣泛運用,私人及國家亦將其當成蒐集犯罪證據的手段。然而,衛星定位作為侵害隱私的蒐證手段,取證之私人是否成立犯罪,過去文獻鮮少分析。本文所評釋之高等法院判決認為,為調查配偶通姦的被告利用衛星定位蒐集配偶之汽車位置資訊,係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竊錄罪,但不成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第24條之違法通訊監察罪,此見解在實務上獲得不少迴響。本文研究顯示,此判決否定違法通訊監察罪之結論固然正確,但其肯定無故竊錄罪之成立,係過於擴張「非公開活動」的概念射程,已牴觸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未來實務應該正視,衛星定位追蹤適用新個資法之違法蒐集處理個資罪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