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後一連串修憲,本以為憲法生命力會因修憲與釋憲與時俱進,然在最後一次修憲將修憲門檻增至現今民主憲政國家修憲最高門檻,也就是修憲已窒礙難行或甚至不可能的憲政狀態,所以依賴修憲來使憲法規範適應憲政現實已無可能,因此以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來調和憲政現實與憲法規範之衝突與矛盾,以及來創造憲法生命力,促使憲法秩序在質與量上的進步成為憲政秩序唯一「拯救者」。然綜觀司法院大法官自一九九○年來的解釋雖歷經數屆大法官,仍有一些持續憲政爭議問題被司法院大法有意(bewußt)的固守,或無意的忽視。因此期盼藉由本文的問題突顯,能使司法院大法官在憲法創新活力的進程中能有所改變或有所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