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智慧財產組織認識到國際著作權之重要性,期待對於例外及限制規定達成協調,二○一三年六月十七至二十八日於摩洛哥馬拉喀什訂定了「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原已有針對為了視障、學習障礙及聽覺障礙者的使用,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重製之相關規定,但前述公約所指涉對象並不限於此三種障礙者,爰授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並經評估使用常規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避免掛一漏萬。二、除規定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重製外,新增中央及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礙者亦得以進行重製。三、依據馬拉喀什公約第四至六條之精神,合於規定而重製著作之情形,得翻譯該著作、散布及公開傳輸該重製物或翻譯物;在得重製之機關之間相互提供,並自境外輸入該重製物或翻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