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臺中A貨運公司擔任載貨司機,時薪三百元,甲之工作時間安排係從早上六點從A公司出發外出載貨,中午左右回到A公司,隨後又南下前往高雄載貨,通常會在當天晚上六點左右到達,在高雄裝好貨物後立刻開車返回A公司,通常此時已是次日凌晨二、三點左右,甲會在A公司內稍做休息後,於該日清晨六點開車前往臺北等地送貨,並於該日中午十二點下班,隔日清晨六點再回A公司上班。甲之後離職,並主張其在A公司共工作了一年,每個月平均出勤十三次,每次出勤前後共三十個小時,其中扣除用餐與休息時間,工作時間共二十五小時,因此每次出勤之延長工時為十七小時(25-8=17)。A公司則主張甲之工作時間係二日出勤一次,在計算加班時間時,應扣除兩日正常工時十六小時,故每次出勤之加班時間應共為九小時(25-1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