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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解釋及立法
並列篇名
The Interpretation of and Legislation on the Offence of Obtaining Magnetic Records of Others Without Good Cause
作者 薛智仁
中文摘要
針對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的行為,立法者在一九九七年增訂刑法第三二三條,將電磁紀錄視為準動產並適用竊盜罪予以處罰,在二○○三年則是刪除該準動產規定,與刪除及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的行為一併規定於增訂之第三五九條。此一構成要件的保護法益內涵為何,迄今在實務及學說上尚無共識,相關構成要件的解釋因而顯得漫無方向。其問題根源在於,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的構成要件過於概括,使得各種保護法益的觀點都只能局部解釋本罪的處罰根據。在檢視立法理由的說明及國內學說的主張之後,本文認為在現行法底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不在保障資訊安全的社會信賴,也不在保障電磁紀錄之資料私密性,而是在保障個人的整體財產。這個觀點,最符合本罪的立法沿革、法定刑設計及法律明確性的要求。本文依此提出本罪在現行法底下的解釋方案,並附帶檢討最高法院針對臺灣陶氏公司案的判決。同時,為了根本地解決本罪保護方向不明的問題,初步建議未來宜朝保護個人秘密的方向修正本罪。
起訖頁 45-128
關鍵詞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資訊安全之社會信賴整體財產利益個人秘密利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無故概念告訴權人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Obtaining Magnetic RecordsSocial Trust in Information Securi-tyPersonal Property as a WholePersonal PrivacyChapter on Offenses against the Use of ComputerConcept of Without Good CauseThe Person Who Has the Right to File a Law SuitCausing Damages to the Public or Others
刊名 政大法學評論  
期數 201403 (136期)
出版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DOI 10.3966/1023982020140301360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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