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自遠古蠻荒時期,經過長期演進,以迄今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時代,不論任何時空,也不論任何族群,實皆不否認人類規範之必要性;而歷經不斷發展,維繫人類社會之正常運作,主要規範有「道德」、「法律」,其次為「社會輿論」、「風俗習慣」與「宗教」,然其最根本源頭乃在於人類的「良心」(即「知識論」所謂之「理性」)(姜得勝,2009)。 足見當人類尚未制定「法律」前,人類社會行為之主要規範,實為人類與生俱存「良心」所逐漸建構而成的「道德」規範;直迄人類文字之發明與逐步開展,由於「人性之不完美」,個體之「良心」常遭內在慾望與外在名權利色物貨所誘惑,而悖離「良心」,導致人類社會之衝突、甚至相互殘殺等問題,爰逐漸冀期透由詳書明載各種「法條」以規範人類的行為,俾利人類社會秩序之維持、穩定、公正、公平、客觀與永續發展;至於「社會輿論」、「風俗習慣」與「宗教」規範之緣起,亦和人類與生俱存之「人性」密切相關,其關係極為複雜,限於篇幅,非本文探索重點,惟其行為原則,不能超越「道德」與「法律」規範(ibi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