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的著作權框架下,著作權人及使用人就著作權之授權事項進行協商,但在強制授權之機制下,著作權人不再有權決定上開事項,這個過程變得社會化,強制授權看似牴觸了財產法則,其限制了個人選擇締約之對象、時間、地點、價格等自由,但強制授權條款始終被保留下來,最大的原因應該是強制授權機制減少了交易成本及平衡了著作權法內之利益,本文透過引介美國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二次播送之相關判決,以探尋其採取強制授權機制之緣由,並從美國之相關立法例瞭解美國對特定產業之通訊政策,進而希冀以其為借鏡,作為解決我國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二次播送授權實務所出現之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