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代中期後,美國公司社會責任運動出現了新趨勢,數種混合營利與公益的新商業組織透過州法出現。其中為較多州採用者,一種稱為低獲利有限責任公司,一種稱為福祉型公司。前者法律要求公司要顯著地促進公益,後者要求促進公益至少是公司的目的之一。本文嘗試從美國社會責任的歷史與慈善事業對社會的貢獻價值為經,以現行美國法制為緯,介紹並評論這兩種商業組織的內容、功能、效應與爭議,並輔以其他社會型企業類型的說明。筆者發現美國這種由下而上、地區型、社區型、草根型的社會創業模式,在臺灣已具輪廓,政府應思考立法以鼓勵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