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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請求之訴訟標的選定及其裁判基礎之事實證據蒐集(下)
作者 許士宦
中文摘要
關於離婚訴訟上本案請求裁判所需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原民訴法係採片面的職權探知主義或片面的辯論主義。亦即該法第五七五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因維持婚姻,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依此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之當事人所未提出事實,僅限於維持婚姻之事實,至於離婚之原因事實,則無本條項之適用。
起訖頁 36-48
關鍵詞 訴訟標的相對論處分權主義協同主義職權探知主義辯論主義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404 (13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4040138011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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