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之目的在扣押,惟就律師事務所得否為搜索以及律師事務所之文件得否扣押,現行刑事訴訟法卻無明文規定,以至於其背後所涵蓋之法律議題,未見相關深入探討。參照美國法制對此所為迥異於一般搜索之規定(提出命令優先制、嚴格限縮要件制、特別執行官制),本文建議我國應優先考慮類似美國之「提出命令優先」制(但必須同時增定違反提出命令之刑事責任規定及律師除名規定以作為配套措施)。而如不採「提出命令優先」制,亦應採「特別執行官」制,以同時兼顧執法所需與律師事務所所含藏之法律利益。如以上二擬議皆不為立法所採,最少應在立法上或司法解釋上應採取「嚴格限縮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