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國仍依過去的計列規定為:「1、依公司法規定,當年度盈餘分配,須俟次年度股東常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決定。因此,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相關稅務規定時,企業於產生盈餘(稅後淨利)年度(第1年),僅須認列課稅所得之17%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尚無須就當年度所產生盈餘(稅後淨利)估列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2、當年度盈餘(稅後淨利)俟次年度(第2年)股東常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企業就實際盈餘分配情形,就應分配而未分配之盈餘,認列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