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87、88年在年度贈與免稅額範圍內,分別各贈與其子丙100萬元,90年5月丙子以該受贈的400萬元,連同自有資金250萬元,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甲名下新竹土地(公告現值502萬餘元),付清價款後,北區國稅局核發免贈與稅證明並列管。稅局後來查獲90、91、92及93年度,甲乙分別又在年度免稅額的範圍內,將全部的售地價款650萬元,輾轉回流予丙子。稅局據此認定甲乙丙三人係「假買賣之名,行贈與土地之實」,濫用夫妻間贈與財產免稅及年度免稅額方式,隱藏贈與房地之目的,迂迴規避贈與稅,乃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以新竹土地公告現值按甲乙贈與400萬元占全部買賣價款比例,核算贈與土地309萬餘元,補徵甲贈與稅12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