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民進黨政府以時空背景不同,開放瘦肉精美豬等進口,司法院大法官隨後就黨產條例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以今非古,不受理深水區的舉證責任倒置於被調查者、時效制度廢除等規定,進而宣告列為言詞辯論提綱的條文合憲。相較於開放美豬之雙重標準,大法官既然定調允許基於轉型正義重大公益目的以今非古,爭訟案件該如何處置,方能維持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法官既然就攸關黨產條例其餘重要條文未加以闡釋,面對宣告黨產條例合憲的釋字第793號解釋,行政法院法官與相關案件當事人該何去何從?本文乃繼續拋磚引玉,略述對本號解釋的觀察及後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