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去(民108)年修法三讀通過,於第22條明訂律師應參加在職進修、得核發專業領域進修證明等攸關律師執業素質提升,以及未來職涯發展的重要事項並交由即將於明(110)年1月1日成立運作的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訂定規範。鑑於各該制度實施可能對律師界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野法潮》特舉辦座談會,邀請全律會理事長當選人陳彥希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尤伯祥律師、臺灣律師學院籌備處主任委員劉志鵬律師,以及《在野法潮》編輯委員會委員陳冠甫律師來分享其經驗及看法,進而提供律師界及全律會在訂立制度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