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權利與義務需要由法律訂之,而公共廣播電視服務,人民有權利享用之,也有義務支持之;挺進公共化改革運動之第七年,在政策已落實最終選項後,更迫切而來的問題,則是法制化整套服務系統之構想。看似鉅細靡遺的法理延伸與不同傳播價值的辯詰糾纏,其實正是讓百廢待舉的廣電產業,應運再生之盤根所在。目前公共廣電集團雛形已經生成近一年之久,但是相當窒礙難行之制度障礙,卻一點也無撼動。侷限在部會預算政治、民法消極的見解、自由化的傳播秩序法匠窠臼中,集團號角已響,卻完全無法暢行。於是修法以超越現存障礙之行動,已成為唯一可能的開展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