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99 年 7 月 23 日交通部頒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修訂版第三條及第十二條後段規定,工程建設機構於報請辦理初勘 前,應確認擬通車營運路段已完成之營運要件中,應提出整體系統之 獨立驗證與認證報告,又依本要點第十二條後段規定,於已奉行政院 核定之計畫,仍應至少提出包含機電系統之驗證與認證報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成立初期,基於捷運工 程之複雜多樣,建置品保中心,後改制為品保處,107 年組改後成為 工管處品質保證課及材料試驗課,專司全局品質管理之推動與獨立查 核;先期參照美國核能品保規範,由總顧問(GC)協助建立本局品 質保證制度(QA),並發展為全面品質管理(TQM)。隨後與先進國 家同步推動 ISO 9000 系列標準化,修訂品質管理制度及相關設計標 與施工標之品保/品管規範。如此持續不斷努力,旨在創造出具備「人 本」、「優質」、「安全」和「永續」理念的捷運系統,而締造此一品質 管理成功的關鍵在於「管理階層之決心與支持、員工之共識及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