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工作發展至今己超過60年,而台灣的原住民族不僅成為社會工作發展中的服務對象,同時也時常成為社會工作研究的客體。特別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之後,有關原住民族社會工作議題的研究開始受到社會工作領域的研究者關注,而相關的研究計畫與成果(例如原住民族福利制度/福利政策/福利服務以及原住民族社會工作教育制度等)亦逐漸累積。然而在社會工作研究領域有關族群參與、文化敏感性/集體風險利益評估以及研究利益分享等研究倫理及諮詢制度的議題仍未被有系統的討論與建構,以致於原住民族在社會工作學術領域至今仍僅扮演著研究資料的提供者,而非資料詮釋的參與者、研究利益共享者、服務模式制定者的角色。《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以及《人體研究法》第15條之規定,已明確指出涉及原住民族之研究必須事先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集體同意,而原住民族委員與衛生福利部也於104年12月31日共同發布「人體研究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辦法」,藉此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因此本文藉由相關國內外的文獻討論並提出可能的建議,期待能夠發展並保障台灣原住民族的研究權益,進而促進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研究領域之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