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原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下稱第二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換言之,亦即不能夠進行學理上一般所稱之「沖洗買賣」(wash sale)行為。否則,即應負相關之民事、刑事責任(證交法一五五ⅢⅣ、一七一參照),上櫃股票,亦復如此(證交法一五五Ⅱ參照)。按此一規定,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之證交法中已被刪除,但「沖洗買賣」行為的合法性,在司法實務上卻仍受爭議。有些法院認為,證交法中既然有關處罰沖洗買賣的規定,已遭刪除,因此,即將原來被起訴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為免訴判決。然而,應予注意者,最近仍有法院認為,禁止沖洗買賣雖遭刪除,惟如此之操縱行為,仍應受到證交法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直接或間接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概括條款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