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係1946年12月25日完成制憲三讀的第二次大戰後的成文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該部憲法除展現二次大戰後的成文制憲特質,諸如:基本人權、基本國策和對外關係的規定,尚有其他民主大國所未曾規範的「婦女參政權」(women's suffrage)的超前規制。不僅1947年的憲法有此規定,1991年新增修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即在1997年增訂「維護兩性地位」之規制。此係中華民國憲法的「人權法案」(Bill of Human Rights),更是此部憲法的優質所在。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的「婦女參政權」規制,已由「婦女(women)的人權」邁向「兩性平權」;即通稱的「性別平權」(gender equality)。在在顯示中華民國在人權保障機制的先進和完備;唯就婦女參政權的入憲,或逕稱「性別主流性」之入憲而言,卻是多少婦女同胞以及政府決策者的共同策進,始有今天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