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9年07月31日所作成之108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中,認為原告針對專利權歸屬爭議提起之確認訴訟,因起訴之對象(即被告)選擇錯誤,致其即便勝訴亦無從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駁回其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