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海關發現疑似虛報貨物原產地而補稅裁罰個案,爭議核心-「乾金針花到底是進口商所稱的泰國?抑或是海關認定的中國大陸,且是不得進口的管制貨物?」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號判決從舉證責任的歸屬出發,認定海關應負擔原產地在中國大陸的證明義務,且農委會專業鑑定結果,內容並沒有全然排除該乾金針花產自泰國的可能性(高度證明程度),所以發回要求關稅局依法進行現場查調程序。本案凸顯舉證責任在稅務爭訟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決定何造應負證據提出以及本證(亦即高度的證明義務),進一步牽動後續證據調查與認定所需要的證明高度。本案論證相當縝密、邏輯環環相扣,不僅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的重要指標性裁判,更值得財稅實務工作者一讀再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