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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各國陸續實施開放銀行(Open Banking)政策的時候,澳洲已經率先針對更廣義的消費者資料權(Consumer Data Right, CDR)通過相關立法,並著手制訂相關規範,準備將消費者資料權的概念陸續落實於銀行業、能源業與電信業。澳洲國會於2019年8月1日通過財政法(消費者資料權)修正法案(Treasury Laws Amendment(Consumer Data Right)Act 2019),針對競爭與消費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澳洲資訊委員法(Australian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Act 2010)與隱私法(Privacy Act 1988)等法律增訂消費者資料權相關規定,未來消費者資料權將自銀行業逐步推廣至能源與電信業,而此項消費者資料權立法將使消費者能夠更容易接觸與掌握資料,降低消費者在產品和服務之間進行比較和轉換的障礙,同時能夠促使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為消費者帶來更具創新性的產品或服務2,然而不論是銀行業、能源業或電信業所涉及的消費者資料,其質量與數量往往較一般個人資料來的高,倘資料持有者與相關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hird Party Service Provider)未能有相應的保護意識與措施,即有可能造成消費者資料外洩或遭不當存取利用之情形,因此消費者資料的保護與管理即格外重要。 |